按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求,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必须包含四项基础信息,分别是这份劳动合同原本约定的期限,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终止的具体日期,劳动者离职前的工作岗位,还有劳动者在本单位累计的工作年限。这些是法律明确要求必须写的内容,不能随意缺项。
要是想尽可能规避后续可能出现的用工纠纷,除了法定的必填项之外,还可以主动补充两项关键内容。一方面把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对应的实际依据写清楚,比如是劳动者主动提交辞职信后辞职,双方坐下来协商一致和平解除合同,还是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被解除,或是单位走合法程序经济性裁员,避免后续双方对解除性质产生分歧,被误认定为单位违法解除。另一方面也可以把经济补偿、欠付工资、加班费这些费用的最终结算情况逐一列明,最后加上一句双方就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再无其他争议,能大幅降低后续被提起劳动仲裁甚至诉讼的概率。
要注意这份证明里不能随便添加对劳动者后续找工作不利的负面评价内容,比如恶意标注劳动者能力不足、品性有问题这类不符合事实的表述,不然劳动者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单位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另外还要记得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十五天内,把这份证明开好,同步完成社保和档案的转移手续,不要故意拖延,不然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单位还要额外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