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全额发放。
二者的性质和对应时段有明确边界。
停工留薪期覆盖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阶段,常规时长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期间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足额支付。
伤残津贴的发放以职工完成伤残等级评定为时间起点,原有的停工留薪期待遇随即停发,属于按对应伤残等级配置的长期保障待遇,一至四级伤残的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五至六级伤残且单位确实难以安排对应工作的,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核心执行规则以伤残等级评定完成节点为分界点。
职工完成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工留薪期即时终止,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步停发,职工按对应伤残等级开始享受伤残津贴。常规场景下两类待遇不会同时发放。仅在停工留薪期尚未结束但伤残等级已完成评定,或是停工留薪期处于延长阶段的特殊场景下,按实际时间节点拆分待遇发放,伤残评定完成前按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评定完成后按对应标准发放伤残津贴。
配套关联事项按法定要求执行。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确需专人护理的,相关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职工仍需后续治疗的,可继续享受对应工伤医疗待遇,不再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