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现行劳动领域的相关法律条文,当用工主体出现几类特定行为时,打工人可以主动提出结束用工关系,同时向单位索要对应的经济补偿,这类操作在实操里有不少细节需要留意。
1、单位没有按照当初双方签的用工协议给到对应的工作保障或者工作安排,常见的有没经过协商就直接调整岗位降薪,强行要求员工换到离家几十公里外的新办公点报到这类情况。
2、发薪水的时候没做到按时按量,比如随便找理由扣发正常工资,明明安排了加班却拖着不给对应加班酬劳。
3、没有按法律要求给员工交社保,不管是完全没开户缴费,还是按着最低标准交没足额,或是少交了规定的社保险种,都属于这类情况。
4、单位自己定的内部管理规矩不符合现行法规要求,直接损害到员工的实际利益,比如内部白纸黑字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每月加班满多少小时且不算加班酬劳,或是随便定下罚款规则随意扣员工工资。
5、单位用瞒报情况、逼着签字或是趁员工身处难处提不合理要求的方式,让员工在完全违背自己真实想法的前提下签或者改用工协议,最后导致这份协议从法律层面不具备效力,比如招聘时吹得天花乱坠承诺入职就有高额住房补贴,实际入职后根本不认,或是逼着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这类不公平的文件。
6、单位用武力、言语胁迫或是把员工关在园区不让外出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着员工干活,或是明知道操作违规还硬让员工去做有安全风险的作业,直接威胁到员工的人身安全,遇到这种极端情况员工可以当场直接离开工作岗位,不需要提前跟单位打招呼走流程。
7、其他全国性推行的法规里明确提到的,员工可以不用提前申请就直接结束用工关系的情况。
实操里不少员工明明遇上了符合要求的情形,最后却没能拿到本该有的经济补偿,大多是因为细节没做到位。平时上班过程中就要有意识留存好能证明自己和单位存在用工关系,以及对应权益被侵害的各类材料,比如当初签的用工协议、每个月的薪水发放明细、社保缴费的记录,和主管或人事聊相关事宜的语音或文字记录。提出离职的时候,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明确告诉单位,自己是因为上面提到的这些单位违规情形才选择离开,不能只说个人原因辞职,不然后续主张补偿的时候很容易缺乏依据,得不到支持。往后劳动用工合规的要求会越来越细化,不管是企业端还是劳动者端,都要更清晰把握这类规则边界,减少不必要的用工争议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