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 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行返还原则,也不能实行折价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权认定,根据此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认定。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劳动仲裁前置,即对劳动合同效力发生劳动争议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在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