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如诺成性、附合性、双务性和有偿性等。同时,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具有特定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 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内容受国家强烈干预。《劳动合同法》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为前提,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
(1)《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义务,而不得通过协商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更不能协商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方可解除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具有国家强烈干预的色彩。 2.合同具有人身从属性。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依附关系。 3.合同履行受严格的行政监督。《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法关系,除了带有民法性质的契约关系外,还包括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并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综上,劳动合同体现的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而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