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规关于二手房买卖解押合同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6月)第8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在签订合同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但该抵押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而涉案房屋因被告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解押手续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无奈只得解除合同。若处于房价上涨周期,更可能错失买房机会,造成更大遗憾。在此提醒您,若对已抵押的房屋有购买意向,一定了解清楚房屋抵押情况,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