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病假必须先使用年休假不合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治病休息的时间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因此,职工只要患病或发生非因工负伤的情形,即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休病假,用人单位无权拒绝职工正当的病假申请。所以,职工生病需请假的,一律须先使用年休假的规定欠缺一定合理性。当然,若职工当年的病假累计达到某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确定相关年休假待遇,这几种情形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若职工当年休病假未达到上述程度,不能先用年休假折抵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