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应当属于观察合同不同阶段产生的结果,即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在观察合同阶段对应的上位概念并不一致,合同无效对应的上位概念应是合同成立,合同解除对应的上位概念应是合同有效,换句话说,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不存在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来看,二审法院提出质疑,即已经解除的合同实际上被双方认定为有效的合同,现在提起确认无效合同之诉似有推翻有效前提之嫌疑,特别从实际效果而言,既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似无再确认合同无效之必要。至此,合同解除确认之诉问题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