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五)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人事关系行政复议问题的解答,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