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具体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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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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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注意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房产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看周围是否有好的小学,医院等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在购买期房的情况下,一定要小心。没有预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一定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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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买房经历的人自然知道,买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中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那么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也是比较多的。那通常买房子具体要注意些什么呢?这些与购房者的利益密切相关,要是没有注意到,则很有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一、买房子具体要注意些什么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您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产权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应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二、购房者须知哪些收房要点?

1、主体结构问题赔偿如果因为房屋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过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影响居住可索赔:如果购入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经过相关机构实地勘察或者鉴定进行综合评定。实属影响正常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擅自变更设计可索赔:如果在房屋实际建造过程中,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同意擅自变更设计,违背了购房者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购房者有权力接触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有的人在买房的时候压根就没有想过自己应该要注意些什么,更不要说去了解买房子具体要注意些什么。这样无疑会让自己承担更大的风险,毕竟在买房的每个环节其实都是有可能出现问题的,而此时就会很容易的损害到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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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承揽合同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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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想问一下厂房租赁合同注意的问题具体有哪些?我们公司最近扩大规模,可是厂房不够了,需要租赁。
[律师回复]
一、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厂房,库房出租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三、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厂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厂房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承租人未经厂库房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厂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厂房出租,库房出租,土地出租,等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厂房人一般希望承租厂房的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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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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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最近看好了一处房子,准备签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请问签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具体介绍:
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3、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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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承揽合同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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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老年人再婚应注意哪几个问题,具体的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观念问题许多老年人深受“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影响,认为自己再婚是对亡故配偶的不忠,即使他们本人有再婚的愿颦,也会在这种想法面前退缩。于是单身老人便以怀念死者来冲淡自己对伴侣的渴望。2.财产问题老人再婚,不可避免地涉及将来的财产再分配问题。老人们各自拥有的财产不一,还有的单身老人与儿女拥有共同财产。如果老年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其死后的财产侵害上稍有差池,则很可能引发双方子女间的矛盾。因此,老年人最好签好婚前财产协议,提前商量好财产的归属。3.子女反对国内曾有报纸做过一份关于对单身老人再婚支持与否的调查问卷,结果有60%以上的年轻人坚决反对自己的父或母再婚,29%的年轻人认为可以考虑,还有不到10%的人认为无所谓。不少做儿女的觉得只要保证父母衣食无忧,自己就算尽了孝心,在他们看来,谈恋爱是年轻人的事,老年人不该想这些。4.赡养问题儿女的赡养义务不应该因老人的再婚而消灭或中止,婚姻自由是老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家庭问题最好是和平解决,再婚之前对于儿女要充分沟通,争取理解。5.安葬问题再婚夫妇死后的安葬问题也是干扰老人再婚的原因。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安葬问题都是比较重视的。死后是和原配还是和再婚的老伴安葬在一起呢有媒体就曾报道过双方子女争着安葬老人而打架的事件。6.依法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双方才是合法的夫妻,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当然也不例外。
老年人再婚应注意哪几个问题,具体的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观念问题许多老年人深受“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影响,认为自己再婚是对亡故配偶的不忠,即使他们本人有再婚的愿颦,也会在这种想法面前退缩。于是单身老人便以怀念死者来冲淡自己对伴侣的渴望。2.财产问题老人再婚,不可避免地涉及将来的财产再分配问题。老人们各自拥有的财产不一,还有的单身老人与儿女拥有共同财产。如果老年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其死后的财产侵害上稍有差池,则很可能引发双方子女间的矛盾。因此,老年人最好签好婚前财产协议,提前商量好财产的归属。3.子女反对国内曾有报纸做过一份关于对单身老人再婚支持与否的调查问卷,结果有60%以上的年轻人坚决反对自己的父或母再婚,29%的年轻人认为可以考虑,还有不到10%的人认为无所谓。不少做儿女的觉得只要保证父母衣食无忧,自己就算尽了孝心,在他们看来,谈恋爱是年轻人的事,老年人不该想这些。4.赡养问题儿女的赡养义务不应该因老人的再婚而消灭或中止,婚姻自由是老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家庭问题最好是和平解决,再婚之前对于儿女要充分沟通,争取理解。5.安葬问题再婚夫妇死后的安葬问题也是干扰老人再婚的原因。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安葬问题都是比较重视的。死后是和原配还是和再婚的老伴安葬在一起呢有媒体就曾报道过双方子女争着安葬老人而打架的事件。6.依法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双方才是合法的夫妻,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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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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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应注意哪几个问题,具体的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观念问题许多老年人深受“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影响,认为自己再婚是对亡故配偶的不忠,即使他们本人有再婚的愿颦,也会在这种想法面前退缩。于是单身老人便以怀念死者来冲淡自己对伴侣的渴望。2.财产问题老人再婚,不可避免地涉及将来的财产再分配问题。老人们各自拥有的财产不一,还有的单身老人与儿女拥有共同财产。如果老年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其死后的财产侵害上稍有差池,则很可能引发双方子女间的矛盾。因此,老年人最好签好婚前财产协议,提前商量好财产的归属。3.子女反对国内曾有报纸做过一份关于对单身老人再婚支持与否的调查问卷,结果有60%以上的年轻人坚决反对自己的父或母再婚,29%的年轻人认为可以考虑,还有不到10%的人认为无所谓。不少做儿女的觉得只要保证父母衣食无忧,自己就算尽了孝心,在他们看来,谈恋爱是年轻人的事,老年人不该想这些。4.赡养问题儿女的赡养义务不应该因老人的再婚而消灭或中止,婚姻自由是老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家庭问题最好是和平解决,再婚之前对于儿女要充分沟通,争取理解。5.安葬问题再婚夫妇死后的安葬问题也是干扰老人再婚的原因。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安葬问题都是比较重视的。死后是和原配还是和再婚的老伴安葬在一起呢有媒体就曾报道过双方子女争着安葬老人而打架的事件。6.依法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双方才是合法的夫妻,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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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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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最近需要拟定一份婚姻公证书,但是不知道具体内容该怎么写,所以想咨询一下婚姻公证书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婚姻公证书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1.格式一结婚公证书()××字第××号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格式二未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格式三离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格式四夫妻关系公证书()××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2.说明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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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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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这几天通知书寄到了,请问有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函 的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中细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4、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5、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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