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各种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 联性进行审査。对证据合法性审査,是指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 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甄别。如行政机关 提供的证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向行政相对人收集、证人证言是否经对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査证据 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査,是指人民法院审査该证据是否能够客观地反 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从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査;比如,提供证据的人是不是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据 的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另一方面是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审 査,比如,某证人所叙述的事件经过是否符合情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査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 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査,是指人民法院审査该证据是否与案件待证的 事实具有某种联系。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 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 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査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当将该证据与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每一部分的事实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可以用来证明哪 一部分事实。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某一部分事实具有内 在联系,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如果与任何部分的事实都没有内在联系,该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49条第1款规定,“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 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证据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