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
(1)如果出售方和房屋所有权人长相极像,又非法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这一般只可能存在双胞胎兄弟或姐妹之间),买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即是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有效;
(2)如果房屋出售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出售该房屋(如持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但签了所有权人的名字(严格讲应当签房屋出售方自己的名字,但是很多当事人对于代理行为应当签谁的名字搞不清楚,买房人也经常误以为要签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则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也是有效的;
(3)如果房屋出售方和所有权人长得不像,也没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买房人没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是所有权人,也没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有代理权,则买房人是恶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出售方无权处分),但是,买房人和房屋出售方为了各自利益而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则该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2、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1)如果不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即是无效的,且这是一般情形;
(2)如果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则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因此,买房合同伪造签字合同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