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就是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服务的一方,委托人就是给付报酬的一方。要理解什么是居间合同,关键要理解什么是“居间”。简单说,居间就是中介,居间合同就是中介合同,居间的目的在于为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建立联系,建立联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寻找订立合同的机会,就是我们所说的“报告居间”;一种是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并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就是大家提到的“媒介居间”。居间人通过这些方式为房屋买卖双方建立联系后,积极促成商品的交易,并从中取得合理佣金。
现今,我国法律对居间合同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
一,界定居间合同的含义。这个前面我已经说过了,就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
二,规定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三,规定了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如何承担。《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同时,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房屋中介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