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津贴领取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1. 本市户口人员,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享受晚育假的男方可申领30天晚育津贴。各单位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提交资料办理,应携带材料中的1或
2、
8、
9、1
2、13 ;
2. 本市户口人员,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不申领晚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时,应携带材料中的1至3其中之一、
8、
9、1
1、13 ;
3. 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享受晚育假的男方可申领30天晚育津贴。各单位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提交资料办理,应携带材料中的4或
5、
8、
9、1
2、13;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7 ;
4. 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不申领晚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时,应携带材料中的4至6其中之一、
8、
9、1
1、13 ;
5. 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
8、
10、1
1、13,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7 ;
6. 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
8、
9、1
1、13 。
7、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同时按上述第
3、4条要求,提交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