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工伤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 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如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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