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并按照 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其中,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还应签署自己的姓名并由进行确认的 行政主体加盖印鉴。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确认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 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自由裁量。
(3)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 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管理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形式
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在颁发专利证书、商标专用证书中确认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证等。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各种学历、学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如房屋产权登记、户口登记、婚姻登记等。
(5)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如纳税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等。
(6)批准。
(7)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