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固然有同居的义务,夫妻性生活也是同居义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采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如果手段不正当,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仍然为法律所禁止。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仍然享有独立的人格、人身权利,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采取强迫、威胁或其他方法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尚且不论,实质上已经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权,而且违背妻子一直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利于夫妻感情的良好发展,对妻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双从的巨大伤害。
如果属于丈夫非法侵害妻子性自由的权利,已经极大的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必要的情形,可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