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作为发包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
但是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
1.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的;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7.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8.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9.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比如农村妇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给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当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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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