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方的主体要求
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的主体要求
《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两类承包方主体:一是该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类主体有权和集体签订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主体.另一类主体是该法第44条、第48条规定的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土地上设立的承包权,其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组织或者家庭.以上就是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的要件,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