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1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
1.2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
1.3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
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
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
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
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
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
1.9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
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
1.11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
1.12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13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
1.14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15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
1.16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17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18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
1.19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
1.20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
1.21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
1.22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
1.23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
1.24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
1.25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
1.26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
1.27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
1.28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
1.29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
1.30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
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
1.32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
1.33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
1.34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
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解释
1.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2.2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
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 书面形式
1.
3.1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
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
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5.2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 图纸
6.1 图纸
6.
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
1.2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
1.3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
3.1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
3.2 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
6.4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
4.1 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
4.2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6.5 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
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
1.2 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
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7.
1.3 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7.
1.4 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
1.5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
1.6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
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拆迁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 提供水源及接口;
(3)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 提供电源及接口;
(5) 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6) 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 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 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7.
1.8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7.
1.9 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
7.
1.10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7.
1.11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
1.12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
1.13 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
1.14 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
7.
1.15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7.
1.16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
1.17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7.
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 发包人代表
7.
2.1 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7.
2.2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
1.2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8.
1.3 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8.
1.4 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8.
1.5 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8.
1.6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8.
1.7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8.
1.8 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8.
1.9 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8.
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
1.11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8.
1.12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8.
1.13 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8.
1.14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
8.
1.15 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
8.
1.16 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8.
1.17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
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
8.
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监理人时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 设计人
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对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10. 监理人
10.1 委托监理
10.
1.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需要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报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
10.
1.2 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发包人根据第
7.
1.3项通知承包人的监理人的职责。
10.
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应合同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10.2 监理人代表
10.
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
2.2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给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做出。
10.
2.3 如果监理人更换监理人代表时,发包人应当将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送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10.
3.1 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10.
3.2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10.
3.3 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为监理人代表做出的。
10.4 监理人的审批
10.
4.1 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审批要求及时间做出书面审批。
10.
4.2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1
1. 现场
1
1.1 现场踏勘
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
1
1.2 接收现场
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
1
1.3 现场管理
1
1.
3.1 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1
1.
3.2 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形式认可。
1
1.
3.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1
1.
3.4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
1
1.
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
2. 施工组织设计
1
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1
2.2 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
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1
2.4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
3. 进度计划
1
3.1 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1
3.2 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承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
3.3 进度计划的保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
1
3.4 进度报告
1
3.
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
3.
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1) 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 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 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