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 1973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瑰湖畔 ××栋 ×单元 ×层 ×室。
被告曾某某,男, 1980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畔 ××栋 ×单元 ×层 ×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的妨害 ;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2087元 ;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湖畔 ××栋 ×单元 ×层 ×室的 业主,被告是其正楼上的邻居。 2015年 4月份,原告发现其房屋 卫生间的塑胶板上出现了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如厕不便且 墙上开始渗水, 随即原告便告知上门查看, 经过 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漏水的原因 是被告房屋卫生间里蹲便器问题造成的。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要 求及时解决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但被告每次均予以其他理由搪塞, 小区与社区也从中协调多次但无果。 为此, 原告特向贵院 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