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
(3)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4)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农村往往地处偏远,司法诉讼来解决纠纷一则费用较高,二则费时费力,国家设立调解员制度,是为了方便农民朋友。同时调解员也更了解本地情况,若能执行到位,必将是今后调解土地纠纷的主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