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问题
1、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仅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其他情况下是否需支付。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歧较大。
倾向性意见认为,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来看,该补助金系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就业能力减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关系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并无直接关联。同时,若仅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为标准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综上,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关于因是否患职业病或因再次鉴定、复查鉴定致伤残等级结论前后不一,法院可否依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部分法院反映,一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之前已认定劳动者未患职业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又就同一伤害事故再次作出构成职业病的鉴定结论。也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前认定的伤残等级较低,后因伤情发生变化或出于其他因素考虑又作出另一伤残等级较高的鉴定结论。对此,法院是否可以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工伤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上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