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从表象上看,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似乎属于同一范畴,而女性职工在职期内所享受的生育津贴在性质上相当于其该阶段内的薪酬收益。换言之,在女性职工获取生育津贴的有效期内,其所属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相应的产假薪资;
至于超出生育津贴发放时限的产假部分,应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承担产假工资的发放责任。若女性职工未能达到生育津贴的领取要求,则仍需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此期间的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上海市基本养老金调整与补充发放的相关信息如下:本轮企业退休人员的补充发放将于2023年7月17日实施;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来说,同样也是于同一天开始将社保金进行补充性发放;而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他们的补充发放申请将在2023年7月31日得到最终批准并实施。在此,我们对退休人员提出期待,鼓励他们尽量地避免在人流较为密集的时间段去到银行或邮局的营业网点,以减少等待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