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限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规则。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规则。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限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贴等资本、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牵涉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限定事项中,通常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牵涉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任意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看。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做法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受职责。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组织,负责村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