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单位因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发生争议到底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呢,我们认为要看具体情况具体看:参公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实行劳动合同的人员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1.目前事业单位有两种,一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简称“参公单位,其人事管理也按对公务员管理的作法,一种是实行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凡实行合同制的,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在劳动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
2.劳动仲裁虽然受理人事争议。但范围很窄,仅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履行聘用合同和终止人事关系两种情形下受理,对工资福利奖金,一般不受理。
3.所以事业单位内部奖金福利等,如有纠纷还是要走申请内部复议、申诉的路子。但目前恰在这方面的救济制度最粗糙,最难于维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生效)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克扣奖金申请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对考核、处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