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搜查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人身;被执行人住所;财产隐匿第。因此,实施搜查必须要在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除对规定的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第进行搜查外,对其他人员和其处所均严禁搜查。同时,要明确被执行人的住所及其财产隐匿地的空间、地域范围。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也可搜查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的房间。已分家析产的其他家庭成员与被执行人同住一幢住宅,但不能视为被执行人的住所而对其搜查;若藏有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按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由于可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隐匿地的处所多、范围广,且大多涉及公民、组织的住宅、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因而,对财产隐匿地的范围更应从严掌握,特别对非被执行人住所的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进行,否则,无故搜查他人住宅,会给其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在实践中,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证据,具体确定财产隐匿地的搜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