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不可以替代身份证。
1.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如果在补办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身份证件的,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件或开具相关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在有效期内都具备身份证的法律效力。
2.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户口本是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说户口本不可以替代身份证。扩展资料: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2015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3、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4.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5.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6.严格执行工本费收费标准。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