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据此,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案情复杂等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应向当事人下发民事裁定书。但在审判实务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裁定书的样式,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各个法院甚至法院内部的各个法官的做法并不一致,特别是在该裁定书上是署原来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还是署名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的问题。
有的法官认为,转为普通程序是独任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后作出的裁定,是否案情复杂、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应当由独任审判员提出,因此,在裁定书中应当署名独任审判员。但笔者认为,根据法院的工作实践及规范民事案件的程序方面考虑,该类裁定书应署名合议庭组成人员。
首先,独任审判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应由独任审判员自行做出决定。为了防止独任审判员滥用普通程序,随意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给当事人造成增加诉讼成本,应当如庭长指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合议庭成员合议后,多数人认为案情复杂,确需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其次,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法院在将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要以通知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向当事人送达了合议庭成员署名的裁定书后,则不用另行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但若在裁定书中署名独任审判员,则必须另行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这就势必造成法院下达的两份文书的内容的不一致。
另外,根据法院的工作实践,制作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时候,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已经转变为普通程序。该案的审判组织已经转变为合议庭。
因此,转换程序的裁定书尾部署名是以转换普通程序裁定书的合议庭署名较为恰当。同时,作为基层法院法官,我们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对此作出统一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