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界定演变
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第2条
劳动争议为企业与职工之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对《条例》第2条作了补充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
1. 时效规定
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 仲裁管辖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3. 仲裁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 不服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近年来,劳动争议这一概念的界定逐步得以完善;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而言,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直接申请仲裁,仲裁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小编在上文中重点介绍了一些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的相关知识,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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