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若其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单位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办理变更登记,交回并废止原《北京统计登记证》。若上述以外单位信息发生变更,仅需致电原登记统计局政务服务大厅统计窗口即可完成信息的变更。
若单位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且不在原区县经营的,需先去原所在区县统计局办理迁出,持其开具的《单位统计关系迁出通知书》到现所在地区县统计局办理迁入,迁入区县将为单位开具《单位统计关系迁入通知书》。
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需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①《统计登记变更、补证、换证、注销申请表》1份(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②《北京市统计登记证》(正本原件和副本原件)
③ 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批准成立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复印件)
④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复印件)
对于企业,需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① 《统计登记变更、补证、换证、注销申请表》1份(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② 《北京市统计登记证》(正本原件和副本原件)
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复印件)
④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