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再次承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此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根本谈不到中断问题。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起算点应该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从这个起算点开始至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或六个月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虽然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这只是司法实践的简化处理,这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有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