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怎么分割,具体有以下操作方法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这种观点以江苏法院的审判意见为代表。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的时间被认为是物权取得的时间,并以此认定房屋所有权之归属。如果物权取得的凭证即房产证的时间为婚后,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取得了房屋的物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分割时,应考虑婚前一方作出的较大贡献,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种观点,将该房认定为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针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的行为应按借款处理,仅返还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既不符合配偶一方的本意,又变相剥夺了其拥有自己房产或者投资于其他方面而获益的权利。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还货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这以广东法院的观点为代表,是上述第一二种观点的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