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量刑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形成违法事实,能主动纠正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2.处罚标准:免于处罚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
A、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擅自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面积在5亩以下的。
B、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擅自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A、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B、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