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准则是不超出工人本人上2年度月平均薪水12%的幅度内,其事实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全文有效):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限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出工人本人上2年度月平均薪水12%的幅度内,其事实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工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薪水不得超出工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2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3倍,具体准则按照各地有关限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出上述限定比例和准则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出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薪水、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