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职申请,也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是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限定两方商量一致解除合同。申请自递交之时奏效,但申请奏效不等于申请的内容已经得到了准许,去职必须经用人单位认可,按两方商量的结果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能评犯错情形下解除合同权,但需要正确运用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按该限定行使解除合同权,是采用“通知”的形式,而不是递交什么去职申请、辞工申请。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满30天奏效,从第31天起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结清薪水,解决解除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