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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经劳动局审批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2009年10月1日至7日,A公司为了推广其产品,制定了促销计划,要求全体销售人员要参加促销活动。后来,A公司对全体销售人员进行了调休。但部分销售人员却认为,节假日加班本身就要支付加班费,调休也必须支付。A公司却认为,已经调休了,则不用支付加班费。
案例
2: 2009年10月,B公司因接到大批订单且交货时间短暂,B公司决定,从即日起3个月内,每天加班3小时,休息日也不休息,等到交货后,B公司按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员工放假,让大家集中休息。经过2个月的赶工,B公司按时交货了。然后给员工集中放假一个月。但部分员工认为,B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B公司却认为,公司已经宣布实行3个月的综合工时制度,而且也给员工放假了,不用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