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加班超时解除劳动合同 的问题上,根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该单位虽然经批准实行综合性计算工作时间制,但该职工全年加班达840多个小时,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最高允许加班限度432小时,相当于劳动者每月均加班70小时。因此,即使企业工时制度经人社部门审批,对加班加点的职工也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但其行为仍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该法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强制性规定时,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6项“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据此,本案陈某等人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安排“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