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现解答如下:
首先,小侄子是被其他小朋友推倒的,其实主要责任人,考虑到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应由其父母代为承担责任。
其次,若幼儿园存在失职或者过错,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法条如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