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提供的情况,我具体分析为: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的,劳动基准就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标准工作时间 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内工作5日。
2、缩短工作时间 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 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日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 这里,结合你的情况,属于“值班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的职工对象主要有: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