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怎么规定?
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若要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及工作场所。自愿加班的构成要件若满足这三个要素,则发生意外受伤属于工伤,反之不是。下面让我们就能想到的情形来探讨一下。
二、不同情形的“自愿”
关于自愿加班的客观要件,既包括加班地点(有的人愿意在单位吹空调、有的人愿意在家窝着),同时还包括单位对员工自愿加班的事实是否知情,这两大因素直接影响着员工自愿加班受伤是否满足工伤的构成要件。
(一)在家加班
1、单位知情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很多新兴行业涌现,例如新媒体运营、电子商务等,员工靠着一台电脑即可以完成工作。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员工需在家进行工作才能达到企业制定的工作指标和绩效。而这一点,企业在制定绩效的时候其实处于已知悉的状态。
2、单位不知情
单位不知情的情况指的是,单位制定的是合理劳动定额标准,其他员工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是由于个别员工效率低下导致回家加班赶工;或者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而员工因为种种原因私自加班、不按规定进行审批,致使单位不知情。
(二)在单位加班
有些企业在业务订单高峰期,某些岗位的员工会存在普遍加班的情况,这个属于单位安排的;还有的员工因临时被安排任务,并规定在当日指定时间完成,因此该员工通过向单位提交加班申请单等手续获得加班批准。这些情况都属于单位知情。
这点和在家加班单位不知情的情况有相似之处,即员工因为个人主客观原因导致加班,也未告知单位也未走加班审批流程,即单位完全处于“蒙蔽”状态。只不过加班的地点不是在家而是在单位,即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