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拒绝。《劳动法》第四十三条针对劳动法周末拒绝加班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特殊情况时,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并且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