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以下内容:
(1)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债权人合法有 效的身份证明;
(2)债权的数额及其法律依据;
(3)该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4)债权人的开户银行账户;
(5)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附相关说明。债权人申报债权除应当申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包括:债权成立的证据、债权数额的证据、债权清偿期限的证据、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其他债权折算为破产债权的证据、债权抵销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