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