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变更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要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采取书面形式。该条款的实施,导致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受到极大限制,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变得更为困难。
为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2012年6月份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作出比广东省上述纪列要宽松的规定,且突破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上重获自主权。从而在全国层面上,使用人单位重获调岗调薪的自主权。但是,用工自主权并非无任何限制,在国家、地方规定相继出台后,用人单位如果不满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单方且合法决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的操作方式如下:
一、用人单位单方口头通知变更,员工实际履行一月后有效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11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口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具有如下优势:
(1)不需要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2)不需要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即可;
3、用人单位口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须满足如下条件:
(1)员工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提出书面异议。
(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4、用人单位单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单方口头通知变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实际履行一月后,虽然书面合同没有变更但法律上以实际变更内容为准。
由于调岗意味着薪酬会调整,而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是减少劳动报酬。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但根据民诉法的证据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须就减少劳动报酬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事实和原因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2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行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方调岗权要件。
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⑵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3、用人单位行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方调岗权法律效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律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出现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例如女职工怀孕后,因为其员工岗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或者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前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综上,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会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仍可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以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其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或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补足工资或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