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行贿人对受贿人提出请托事项,而受贿人对自己是如何解决行贿人需求基本都保持沉默,行贿人对受贿人采取了何种手段帮助自己、是否违法违规不一定知情,但是这种不知情不能否定行贿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主观故意。通过行贿行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本就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且行贿人所关注的是最终目标——获得想谋取的利益,这一前提下其主观态度是放任并认可受贿人采取任何方法,包括违法违规的方法、手段,这恰恰反映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人行贿的主观故意。因此,侦查人员在查明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主观故意时,可以注意以下证据:一是对行贿人讯问。对行贿人进行询问要从其主观故意、行贿故意二者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联性上开展,要反映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讯问人要有极具逻辑性的讯问提纲,按照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逐条询问,认定行贿人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由及依据。问题要针对性,如你提出了什么要求、请托事项具体是什么、为什么要给财物等。二是对受贿人的供述。包括行贿人请托事项,行贿人无具体事项的,受贿人是否明知其请托事项,受贿人用何种方式为行贿人完成请托事项,详细到每一步。三是证明行受贿人供述内容的相关证据,包括受贿人的职权、职责、其他因受贿人指示参与进来的工作人员对接受指示及详细行为过程的事实陈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范的各种书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