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一、有期徒刑,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二、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即先并后减: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假设盗窃15年,抢劫7年为漏罪,执行3年。咱们来算算
(1)先并:数罪中最高刑期15年,总和刑期是22年(15+7,未超过35年),所以量刑幅度在15年至20年之间。假设决定执行刑期17年。
(2)后减:案犯先因盗窃罪被判15年,已经执行了3年,本来再过12年刑期执行完毕,现在根据新判决,案犯还需要继续执行刑期14年。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你的叙述,咱们再来算算:
假设盗窃15年,抢劫7年为新罪,执行3年。
(1)先减:案犯先因盗窃罪被判15年,已经执行了3年,剩余刑期是12年。此时再犯抢劫罪,再量刑时,就以这个剩余刑期为盗窃罪的量刑新起点,此时,数罪中的最高刑期是12年了,而不再是15年。
(2)后并:此时,总和刑期是19年(12+7),所以量刑幅度在12年至19年之间。假设决定执行刑期17年,此时已经执行过的3年刑期就不算了!此时还需要执行刑期是17年!此时案犯实际被执行的刑期是3年加17年,也就是20年了!
三、先并或先减,起刑点肯定是不一样的!
依你所述,先并的起刑点应该是15年,而不是你说的12年;先减的起刑点是12年(如新犯的抢劫罪是13年,那起刑点就是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