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11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财务主管人员隶属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无说不能担任董事会人员。根据公司法的限定,监事不能兼任管理职务,所以监事不能够兼任财务总监。董事无这方面限制,所以董事能够兼任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限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限定的其他人员。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能够限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