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应该有,按黑龙江省的限定:关于提高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准则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认可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工人及退休人员丧命后丧葬补贴费和公司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一次性抚恤金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及离退休人员(含公司离休人员)丧命、参加城镇公司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丧葬补贴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公司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一次性抚恤金准则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离退休人员丧命丧葬补贴费所需资本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本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准则执行,所需资本仍由原限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准则有新的限定,按国家限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