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正确的说法是98天《女工人保护条例》第七条 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工人怀孩子不到4个月小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孩子满4个月小产的,享受42天产假。《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的工人晚婚的,除享受国家限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工人,除享受国家限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能够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薪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薪水的准则予以奖励。如果不包括法律通常表述为工作日,而且《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三十天按一月薪水发放,充足说明是按日历日计量假期的